公司如何上市(以下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流程)

2024-05-18 19:12

1. 公司如何上市(以下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流程)

在正常情况下,整个流程约需 6 - 9 个月时间,主要工作项目包含了六大项,而这六大项工作不可前后调整,如其中一项有所延误,就会严重影响整体上市的流程。一般来说,专业辅导团队都有十多年辅导的经验,延误的机率不大,反倒是拟上市公司因为经验及人员素质的影响,造成延误的机会很大。 因此,有很多投资者 把无法 在计划时间内完成注册或挂牌的工作,归咎于辅导团队,其实是错误的想法,毕竟,辅导团队的工作,是在拟上市公司提供所有注册资料之后依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及 NASDAQ 相关业务准则与规定汇编为准。 六大项流程工作分述于后: (一)财务顾问或授权单位拜访拟上市公司取得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及营运计划书,进行初审、复审,了解该公司产业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经营团队、营运计划、公司历史、发展潜力及上市题材,确认拟上市公司符合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与纳斯达克首次公开发行或老股上市挂牌方式、上市规范与资格审查,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及营运计划,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录会计师“风险评估”审查,承销商出具《承销意见书》并与财务顾问公司完成《上市委托契约书》的签署。 (二)上市辅导课程启动,财务顾问进行上市审查清单(符合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及欲挂牌交易证交所上市标准的审查清单) ODQ( 董监事及经营团队问卷调查 )BP (营运计划)、企业管理(资质调整)及 F1 (非美国公司注册表件)或 F - 20F 委任工作,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登录会计师复核中国会计原则完成最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及再往前两年的美国会计原则财务审计的草稿报告,并择定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登录合格代表律师。 (三)拟上市公司与代表会计师签署代表契约,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登录会计师复核中国会计原则,完成最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及再往前两年的美国会计原则财务审计的草稿报告,与律师代表签署代表合约,律师完成上市审查清单与 MD & A (经营讨论与分析)工作,代表律师及财务顾问准备公开说明书及 F1 或 F - 20F 注册文件。 (四)美国承销商(投资银行)签署承销契约,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登录会计师出具美国会计原则财务审计 及同意 书。 (五)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及承销商共同确认公开说明书及 F1 注册文件,完成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及拟挂牌交易证交所的注册( Filing )程序,取得上市身份( Stock Market Status )――代码( Ticker Symbol );自此,上市公司必须依照 2002 年 8 月 1 日 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公告施行的“沙班氏-欧克斯利法案”第 8 条,有关企业加速送交财务审计的规定办理。 (六)印制初次公开说明书承销商路演开始;自注册之日起 20 天冷静期间内,若接到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或 NASDAQ 有问题说明书,上市公司及委任团队须在 14 个工作日内,用解释、说明或补充文件方式答复询问意见,若达到完全披露标准,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即表示无询问意见, 5 天内上市公司则可接到 NASDAQ 挂牌生效日许可通知书,上市公司可印制正式公开说明书与 IPO 股权证明书,并选择良辰吉日挂牌交易。 但因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考虑公司获利可能不如预期,导致每股盈余无法支持最低挂牌股价,或因战争、 SARS 、禽流感、天灾人祸等非人力可控制因素影响,降低上市公司挂牌意愿或挂牌标准,依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 R415 的规定,挂牌许可有效期限为两年。

公司如何上市(以下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流程)

2. 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对美国有什么好处?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 
这个链接有讨论:为什么中国在世界上有影响的大企业要到美国去上市,为什么不在国内上市,这不是让资金雄厚的老美坐享其成? 

利用世界资金来发展壮大我们的企业,何乐而不为? 
国内的证券市场环境不适合优秀的企业,不过我相信以后这种情况会有好转 
现在国内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 不适合我们那些需要大量资金融资的企业 
其实不仅是国内的大的优秀的企业要去美国上市,更多的处于兴起和发展阶段的又有雄心抱负的中小企业也会积极地寻求去美国上市之路,因为美国股市具有资金供应充沛,流通性好,融资渠道非常自由等特点,有利于这些急需充裕资金发展自身的企业融到资.通过拿老美的钱来发展我们的企业,这是好事啊:) 
大陆的股市本益比一直在往下,IPO的结果也不是太好,在大陆集资上市变得没有吸引力,相反地,美国、香港正在兴趣大陆热,本益比有向上情况,集资也变得容易,另外由外资入驻,也可改善公司经营能力,这是一举数得。 

另外,在国外上市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吸收国外巨大的投资来发展自己,并在国际舞台上宣传自己。 
例如,进入美国资本市场融资的好处包括: 
1.美国市场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和繁多的集资道。 
2.美国市场的定价通常会高于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企业可以发行比在其它市场数量少的股票而获得同等额度的资金,这样也为现有股东维持其控股权和减少利益分享创造了条件。 
3.在美国市场上市会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提高其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4.美国资本市场的高流通性和投资人群体的成熟性,通常为企业股票进入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 

国内企业如何进行海外重组上市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着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百度(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 

http://www.i918.cn/news/20060701/110729.html 
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 

对各界关注的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是否有可能回归A股市场的问题,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日前在青岛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中海油将回归A股市场,回归还有很多程序要走,包括向中国证监会的申请程序。 
傅成玉说:“我相信,不光是中海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最终都要回归A股市场。这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国内市场一些程序上的完善,二是海外上市的企业要加快进度。”他说,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现在有这个计划,但时间还不好预测,因为这不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

3. 在美国能同时拥有美国护照和中国身份证吗

  在美国能同时拥有美国护照和中国身份证的,因为护照和中国身份证不冲突。
  护照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到国外旅行或居留时, 由本国发给的一种证明该公民国籍和身份的合法证件。 护照(Passport)一词在英文中是口岸通行证的意思。也就是说, 护照是公民旅行通过各国国际口岸的一种通行证明。所以,世界上一些国家通常也颁发代替护照的通行证件。
  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唯一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予公民。它将作为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的证明工具。大量新技术的出现允许身份证包含生物统计学信息于其中,如照片、面部特征、手掌特征、虹膜扫描识别或指纹识别,其他通常出现在身份证上(或数据库中)的信息包括:全名、父母姓名、住址、职业、民族(在多民族国家中)、血型和凝血因子。1989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1984年前写作“身份证”。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并且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在美国能同时拥有美国护照和中国身份证吗

4. 中国公司到美国上市的详细流程是怎么样的?

请问存托凭证在这里干嘛的? 我国注册企业能在国外直接ipo or 是再卖存托凭证?

5. 美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流程

主要分为四大过程,首先,选择中介机构;然后,向境外证监会或交易所提出申请(聆讯);其次,进行路演和定价;再次,证券承销;最后,挂牌上市。

【美国IPO上市流程】
一、选择中介机构 公司改制境外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机构及主要职责 
1.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是负责公司改制工作的总体协调机构,协助制订改制重组方案,负责与其他各中介机构和企业有关部门协调,是未来上市的辅导机构。 
2、土地评估师。土地评估师负责协助办理土地权证,完成土地评估报告,负责土地评估报告的核准,协助取得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批复。 
3.资产评估师。就资产评估问题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沟通,完成资产评估报告,与审计师对账,负责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 
4.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出具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公司筹备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管理建议书,并就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 
5.境内外律师。负责法律尽职调查,出具国有股权管理法律意见书和股份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协助企业就改制法律问题与监管机构沟通,并拟定公司章程,境外律师就是否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6.物业评估师。如要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话,按照香港交易所的要求,需 要聘请有香港执行资格的物业评估师来对上市企业的物业(土地和房屋)进行评估,出具物业评估报告。
 
二、向境外证监会或交易所提出申请(聆讯) 企业在拿到国内监管机构准许上市的有关批文和律师出具的有关法律意 卫书后,即可向境外交易所提交第一次申请上市的材料。
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
(一)准备登记文件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企业发行证券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向SEC递交 墨告,披露与此次发行相关的信息,也就是提交注册登记说明书。注册登记说明书由两部分组成:招股书及注册说明书,正式招股书会注明注册的生效时间、发行时间、发行价和其他相关信息;但这时用于申报的是非正式招股书,用红墨印刷,俗称“红鲱鱼”(preliminary prospectus,初步招股书),提醒读者这是非正式皈本。其主要内容包括:封面、概要、公司、资金投向、分配政策、股权摊薄、资本化、财务数据摘要、管理层的讨论、管理层及主要股东、法律诉讼、证券介绍、总结。 
注册登记说明书的内容包括:承销费用、董事及管理层的酬金、公司未登记的证券、其最近交易情况及附件和财务报表目录。 
(二)有关规则
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明确的规定主要集中在s—K、S—x和C条例中。 
1.S—K条例:具体规定了注册登记书中除财务外的部分资料的内容。
 2.S—X条例:规定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师应该非常熟悉S—x条例,企业应与会计师一同填写有关的财务资料。 
3.C条例.:规定程序化内容。如注册登记时遵循的步骤,注册登记说明书纸张的大小、数量及其他细节。 
4.财务报告发布:强化了s—x条例中对财经信息披露的要求。 
5.SEC联合会计报告:属补充性资料。说明SEC职员对会计制度的理解和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实务 
(三)填写各种表格 
注册登记说明书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s一1至s一18表格里(其中有些序号并不存在)。共中s—l是最重要的注册登记表格。为了简便起见,SEC又采纳了SB一1(规模小于1000万美元的证券)和SB--2(规模不限制),这两种格式的运用范围最为广泛。S一1与SB一1、SB--2的区别如下: 
项目S---1SB—l、SB--2资产负债表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1年2年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化表3年2年3年计划书要符合SEC的会计准则需要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GAAP)需要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GAAP)5年的财务数据,注明个人财务状况及收入分析要求提供不要求提供不要求提供详细描述公司业务、资产、管理层报酬、主要合约要求提供不要求提供表格S-2、表格S--3适用于是第二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 
表格S-4:针对收购
表格S-6:针对信托投资公司 
表格S-8:针对发行的股票并为职工股票选择权利或盈利计划
表格S-11:针对房地产公司与投资公司 
SEC在审查上述注册登记文件及表格时,为证明其真实性和准确性,通常还会要求董事出具宣誓书。内容包括:工作经历,与拟上市公司的关系,在其他公司担任的职位,教育背景,曾参与过的业务组织,公司过去5年中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过去10年中参与的证券发行工作,过去与现在的受托管理关系,个人酬金,所持有的公司证券、过去或即将与公司进行的所有交易。 
(四)提交登记 
1.预备会议 
初次上市的公司,为了完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可以选择与SEC有关人员开个见面会,以得到以下具体指导: 
帮助公司完善有关文件; 咨询如何处理法律及会计问题; 
就已有的不十分明确的法规向SEC人员咨询; 
搞清某些可能会对注册登记产生影响的具体事项,以避免注册登记报告递交后不必要的等待; 
就有关特殊问题作出有限度的问答; 
在预备会议之前,公司与有关中介如承销商、律师应准备好问题及有关材料,以便在会上与SEC人士探讨。 
2.正式登记 
当公司按规定递交注册登记证明书后,SEC有一个专门的小组来处理,其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分析师及行业专家,他们会对注册登记说明书与SEC的要求是否相符进行确认,并对里面的所有信息作彻底的检查和证实。根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自递交之日20天后自动生效,但也有20天生效期自动延长的条款。正常情况下,申请登记人一般会在首次递交报告后4—6个星期收到SEC的第一封意见信。 
3.意见信 
SEC对公司提交的注册登记说明进行审查后,会发出一封意见信。其主要表明SEC成员认为公司该如何修改招股书,使其更完善、更准确。其内容主要 包括: 
公司目前情况、业务、产品及服务如何;
关于新产品的所有信息都已披露,包括开发、生产、营销及配售满意程度;
管理层人员的背景和经历是否有虚假成分或者没有全面披露; 
所有的关联交易是否全部披露了; 
要求对财务报表披露进行解释并加入风险因素;
管理层对业务的分析和论述是否充分。
 (五)修改报告 
公司应根据SEC的意见信,修改自己的注册登记书,主要有以下形式:
1.延迟修改报告:要求延长20天的注册登记失效期,以避免注册登记 失效。 
2.实质修正报告:弥补注册登记说明书中的一些缺陷。 3.价格修正报告:对发行价和最终的发行数进行确认。
 (六)SEC复核 
复核的目的是证明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恰当,一般以信件或电话的方式表 述自己的观点,分为以下几种复核方式: 
1.延迟复核:如果SEC认为注册登记报告完全没有可看之处,会发一封bedbug lette,建议注册登记人撤回注册登记,否则发出中止命令。 
2.粗略复核:若SEC认为注册登记书没有太大的问题,要求公司的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概要复核:SEC成员就有限的问题进行指点。 
4.最终复核:由复核小组中的各方专家对注册登记证明书进行全面复核,再由主管出具一份详细的意见信。 
(七)通过或中止命令 
如果SEC发出要求暂停注册登记说明书生效的命令,则表明公司不得发行上市,否则违法。 
如果SEC不对经修改后的注册登记说明书提出任何意见,则表明通过,注册登记说明书在20日内自动生效。 
(八)NASQ复核 
在美国,公司注册登记发行股票,还必须得到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Q)的批准。其复核主要依据s—K条例对注册登记说明书的内容以及承销商的佣金进行审查,目的是了解承销商的佣金是否合理,以保证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三、路演及定价路演及其作用:
路演,英文为Road Show,是投资者与证券发行人在充分交流的条件下促进股票成功发行的重要推介手段。主要指证券发行人在发行前,在主要的路演地对可能的投资者进行巡回推介活动。昭示将发行证券的价值,加深投资者的认知程度,并从中了解投资人的投资意向,发现需求和价值定位,确保证券的成功发行。
网上路演,是指证券发行人和网民通过互联网进行互动交流的活动。通过实时、开放、交互的网上交流,一方面可以使证券发行人进一步展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加深投资者的认知程度,并从中了解投资人的投资意向,对投资者进行答疑解惑;另一方面使各类投资者了解企业的内在价值和市场定位,了解企业高管人员的素质,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
在海外股票市场,股票发行人和承销商要根据路演的情况来决定发行量、发行价和发行时机。众所周知,搜狐在纳斯达克发行股票时,就是根据当时情况,将发行价进行调整后才得以顺利发行的。中国联通在我国香港招股时,则是早期定价比较保守,后来又根据路演情况调高了招股价。当然,也有路演失败的案例,比如中海油的海外融资,在路演过程中投资者对公司反映冷淡,公司虽然宣布缩减规模并降低招股价,市场仍然没有起色,加上有关部门的意见分歧,招股计划只好放弃,转而等待下一个机会。所以,从路演的效果往往能够看到股票发行的成败。
由于国外与国内的市场参与者的结构不同,国外主要是机构,新股发行公司可以通过路演与之沟通,而在国内,中小散户是证券市场的生力军,而且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在国内,网上路演更重要、更流行,它是实现新股发行公司和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的有效途径,并将起到舆论监督、强化信息披露、增加新股发行透明度的作用。
定价:
定价需要在中介机构和分析师的帮助下完成。国际新股发行定价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过程。在信息充分披露的严格监管要求及国际资本市场高度竞争的前提下,买卖双方最终达成的价格是公平的价格。具体来说,企业境外上市定价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基础分析、市场调查以及路演定价。
第一阶段是基础分析,是指拟上市企业的保荐人或承销商通过尽职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现状,和企业一起解决历史存在问题,挖掘未来增长潜力,引进新的管理体制与机制,并制定未来业务发展战略与计划(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经过这一重组过程,企业价值得到充分体现提升,并达到上市的监管与披露标准。在此基础上,承销商分析企业的业务发展前景和未来财务表现等多种影响企业未来价值的基本要素,与市场可比公司做出对比.同时考虑国际资本市场环境,对拟上市企业的估值作出一个初步的预测。 
第二阶段是市场调查,即承销商向国际投资者介绍拟上市公司的投资故事及其估值分析,投资者根据承销商的推介以及自己的研究,对公司的估值作出初步判断,并反馈给承销商和发行人。如果国际投资者认可公司的发展前景,他们可能接受较高的估值;反之,接受的估值将较低,甚至拒绝参与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三阶段是路演定价,管理层同投资者进行一对一路演和最后定价。这是海外发行定价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对许多海外长线机构投资者而言,管理层的能力和表现是公司股票长期增值最根本的保证。如果管理层推介效果良好,投资者将能接受在发行价格区间里更高的价格,认购也会更踊跃。如果条件允许,在路演过程中甚至可以提高发行价格区间。 
美国新股发行定价模式以累计投标方式为主。美国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有养老基金、人寿保险基金、财产保险基金、共同基金、信托基金、对冲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投资银行、大学基金会、慈善基金会,一些大公司也设有专门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这些机构投资者大都是以证券市场作为主要业务活动领域,运作相对规范,对证券市场熟悉。这些机构投资者经常参与新股发行,对不同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判断比较准确。由于机构投资者素质比较高,以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报价作为定价的主要依据相对可靠。当然美国市场在新股发行定价中券商针对采用代销方式承销的小盘股也采用了固定价格发行方式,但从美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看这不是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的主流。 

四、证券承销证券承销类型: 
证券发行需要承销商将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承销出去。而证券承销就是通过承销商将公司拟发行的新股票发售出去。 
证券承销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按承销证券的类别可以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承销,企业支行的债券和股票承销,外国政府发行的债券承销,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承销等。 
2.按证券发行方式分为私募发行承销和公募发行承销。公募发行是指把主券发行给广大社会公众;私募发行是指把证券发行给数量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私募发行方式一般较多采用直接销售方式,不必向证券管理机关办理发行注册手续,因此可以节省承销费用;而公募发行则要通过繁琐的注册手续,如在美国发行的证券必须在出售证券的所在州注册登记,通过“蓝天法”(Blue—Sky Laws)的要求。 
3.按承销协议的不同可分为包销、代销。证券代销是指投资银行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投资银行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人的承销方式,通常,几乎所有的承销都采取包销方式。包销方式将发行人的风险全部转移到投资银行身上,发行人因此必须付给投资银行更大的报酬。 
承销程序: 
1.发行准备阶段:发行人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提出融资需要后,投资银行利用其经验、人才及信息上的优势,在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发展历史、财务状况、组织结构状况、募集资金的投向、拟发行证券在市场上的受欢迎程度、领导成员等)进行详细调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就证券发行的种类、时间、条件等向发行人提出建议。如果双方能就此次承销达成初步意向,投资银行还要向发行人提供其所需的资料,包括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同行业公司股票状况等,以供参考。 
2.签订协议阶段:当发行人确定证券的种类和发行条件,并且报经证券管理部门(如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后,与投资银行签订协议,由投资银行帮助其销售证券。承销协议的签订是发行人与投资银行共同协商的结果,双方都应本着坦诚、信任的原则。比如发行价格的确定就要兼顾发行人和投资银行双方的利益:过高的价格对发行人有利,可以使发行人获得更大的融资款,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投资银行可能要冒很大的发行失败风险;过低的价格则相反,投资银行乐于接受,而发行人的筹资计划可能会流于失败。因此,投资银行与发行人之间应综合考虑股票的内在价值、市场供求状况及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定出一个合理的、双方都能接受,并能使承销获得成功的价格。如果发行人的证券数量数额较大时,一家投资银行可能难以承受,则牵头经理人(Lead Manager,最早的那家投资银行)可以组成辛迪加(Syndicate)或承销团,由多家投资银行一起承销。如果牵头经理人不止一家,那么整个集团就被称为联合牵头经理人(Co-lead Manager)。除了牵头经理人,集团里还有经理人(Manager)、主承销商(Major Bracket)、辅承销商(Mezzanine Bracket)和次承销商(sub-Major Bracket),各家投资银行在集团中的地位是由其在集团中所占的股份决定的。 
3.证券销售阶段:投资银行与证券发行人签订协议后,便着手证券的销售,把发行的证券销售给广大投资者。当然,在私募发行方式中,投资银行只把证券销售给机构投资者,因此,投资银行在此环节的作用得到弱化。投资银行组织一个庞大的销售集团,此集团中不仅包括经理人和承销商,还包括非辛迪加的成员,强大的销售网络使证券的顺利销售得到实现。 

五、挂牌上市 IPO后,就可以根据与交易所的协议,挂牌上市了。挂牌上市后,股票就可以公开流通了。IPO宣告完成。 
IPO优点:
募集资金
流通性好
树立名声 
回报个人和风投的投入
IPO缺点:
费用(可能高达20%)
公司必须符合SEC规定
管理层压力
华尔街的短视
失去对公司的控制
IPO的费用 
IPO费用一般包括律师费用,保荐人费用、中介费用、公开发行说明书费用以及承销商的佣金。在美国IPO费用一般为100-150万美金,同时也要支付8%-12%的筹资佣金。在美国NASDAQ直接上市的成本也较高,IPO费用一般在2000万元人民币左右,在筹资额的10%以上。

美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流程

6. 中国证监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作用都有什么区别?

区别就是中国很多猫腻不规范不公平

美国相对自由宽松的一些
望采纳谢谢

7. 为什么有的公司会选择在国外上市呢?

众多国内企业选择在美国上市,各自的出发点均不一样,但是通过美国上市,可帮助企业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 1.企业家改变了生活方式:能够迅速让企业的资产证券化,用证券通过股市募集到所需要的资金,实际上是将企业的资产迅速变为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和现金,使企业股东彻底的从资产不能变现的压力中解放出来了,使股东过着有钱有闲的日子. 2.财富可世袭:很多企业家的下一代的价值观与父母不一致,不愿意与父母一起打拼守业或没有能力继承家业,企业家们非常担心企业无法延续,财富无法从真正的意义上被继承增值,通过上市彻底改变了这种无法突破的瓶颈,即使下一代是傻子,只要父母将自己在上市公司的合法股权,合法转让给下一代即可实现财富继续增值. 3.企业家美国移民:在美国上市企业家可全家移民,三至六个月可获得美国绿卡,可享受美国外交保护. 4.企业上市市值高:在美国可增长到20倍至80倍之间,一夜之间可使亿万财富变成几十亿甚至几百亿财富. 5.战略发展需要。 美国市场对于急需进行市场扩张的国内企业来说就有极大的诱惑了,如果才能够更快更加有效底进入国际市场?在美国上市是一条比较快捷的途径。选择在某地上市,面对的主要投资群体就是所在地的人们。通过美国上市,实际上就是在向全世界的群体展示自己企业的实力,给他们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然后通过后期的营销运作,企业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进入国际市场。因此,从战略角度来考虑,通过这种方式不失为企业进行市场扩张的有效途径。 6.规范公司治理,获得国际先进企业管理经验。 由于美国证券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在监管和规范程度方面都有一套成熟且严格的制度,并且在企业的整个监管方面力度比较大。随着企业上市,企业变成了受社会关注的公众上市公司,使企业有了更好的发展机遇,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机会,并且由于接受监管当局严格的监管,使公司在治理方面更加规范。 国内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将在国际化的技术、市场、管理和人才等方面,得到更多的合作机会。学习国外公司的先进管理经验,对自身素质的全面提高、增强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中的国际竞争力将大有裨益。 7.低成本融资,迅速提高企业竞争力。 从客观上来看,国内证券市场发行新股速度在不断加快,股市规模在不断地扩张。但是,如果在短期内发行新股过多,必然对二级市场产生消极影响。 从主观上讲,公司在国内发行新股受到的限制较多,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升国际竞争力,低成本到海外上市将是企业的良好选择。 此外,在海外上市和在国内上市有所不同,在海外上市是比较纯粹的市场和企业行为。企业只要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即可上市,没有名额等限制,人为的因素少一些,也不需要等待一年的时间。相对于国内上市而言,海外上市周期较短、手续也比较简单,这都从综合层面上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因此,完全依靠市场生存和发展的企业到海外上市筹集资金更是值得考虑的选择。 由于美国金融市场十分庞大,尤其是美国纽约是世界最大的金融中心之一。在这样一个平台上,企业短期内通过股票销售筹集的资金,是大笔的、不可随意撤出的企业发展资金,而且由于溢价或市场竞价原因,其数额往往会接近甚至超过企业原有总资产。通常将企业资产的30%上市即可收回相当于原有企业100%~150%的投资,使企业实际增值一倍甚至更高。其次,建立长期在股市上融资的平台,每年都可能融得相当于上市资产的30%的资金。 8.品牌提升,提高在全球知名度。 能够在美国上市相对来说就是一种实力的象征。国外上市流程的规范性、严格性以及对企业整体素质的要求的苛刻性在一定程度上都要高于国内的标准。因此,一旦企业在美国上市成功,尤其是在国际上知名的证交所上市,那么该企业在国内的知名度以及市场地位都会有很大的提高。此外,如果走美国上市,将在国际化的技术、市场、管理和人才等方面,得到更多的合作机会,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并将迅速打响国际知名度。而国际知名度,对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吸引力、兼容性及扩张力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

为什么有的公司会选择在国外上市呢?

8. 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有哪些